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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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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營字第1070804376號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3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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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483175號 ====== ^84.12.14.^內政部函^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挑空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84.11.14建師全聯(84)字第523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物均作為辦公室使用時,其挑空設計自不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規定之限制;至建築物為混合使用時,應就其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部分依上揭條文辦理,惟其挑空各處面積合計以不得超過該用途部分之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為限。|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3175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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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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