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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營署建管字第16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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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6806號 ====== ^84.9.23.^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2 款、第 141 條第 2 款第 4 目及第 60 條第 4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 84. 08. 15. 建師全聯字第 369 號函辦理。|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2 款所稱機電設備空間乃非供居室使用之空間,並不增加建築容積;在不違反結構安全及使用之原則,尚無設限地下層之規定。| |三、|關於依同編第 141 條第 2 款第 4 目有關層數在五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其層數之認定應依同編第 1 條第 12 款規定辦理。| |四、|同編第 60 條第 4 款停車空間之樓地板面積應含車道部份。|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營署建管字第16806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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