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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台內營字第00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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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00084號 ====== ^85.5.29.^內政部函^ **關於所報台北縣政府函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規定集中留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如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一、|復貴處 85. 02. 15. (85)地一字第 8060 號函。| |二、|案經本部邀集省市政府地政、工務單位及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但書規定,將本棟建物依法應留設而作為其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空間集中設置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他棟不同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基地內者,以該法定停車空間之設置,既因建物之興建依法所必須附設,其設置又以供該建物使用為目的,其產權自以登記為該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為宜。是以本案五樓建築物(建照字號:台北縣政府捌參板建字第 1241 號)供作共同使用用途之法定停車空間,既係依前揭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而附設於鄰街之十樓建物基地內(建照字號:台北縣政府捌參板建字第 1168 號),自應登記為該五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台內營字第00084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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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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