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07553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台內營字第8607553號 ====== ^86.10.18.^內政部函^ **有關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則其農路所需寬度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86. 09. 18. (86)建四字第 641228 號函。| |二、|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規定辦理。至本案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如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仍應依同編第 61 條規定檢討車道寬度。|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07553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04 08:26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