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08438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台內營字第8608438號 ====== ^86.11.11.^內政部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0月22日八六建四字第646298號函。| |二、|按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至同條第二項「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之意旨係指建築物之所有挑空部分均計入容積率者,始有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之適用。|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08438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6 09:36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