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89132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台內營字第8689132號 ====== ^86.11.25.^內政部函^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設置基地內通路,應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私設通路應設置迴車道之規定,及其陰影檢討疑義案,復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一、|復貴局 86. 06. 26. (86)高市工務建字第 19480 號函。|| |二、|案經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省(市)、縣(市)政府及建築師公會代表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 條規定本編第 2 條、第 2-1 條、第 14 條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 15 條、第 23 條第 1 項、第 26 條、第 27 條,不適用容積管制地區。並無排除第 3-1 條迴車道之設置規定,基地內通路係基地內各幢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其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亦應依第 3-1 條規定設置迴車道。|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規定建築物以三˙六比一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基於容積管制之精神,總樓地板面積已受容積率規定限制,是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應依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予以檢討,與基地內通路無涉。|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89132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05 14:30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