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05746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台內營字第8705746號 ====== ^87.6.24.^內政部函^ **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是否應受不小於二•○公尺乙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87年6月4日八七建四字第619985號函。| |二、|按「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上開規定係指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梯廳部分,其梯廳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至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梯廳,除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依同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得不受前揭不得小於二•○公尺規定之限制。|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05746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5 14:49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