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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2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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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772502號 ====== ^87.8.11.^內政部函^ **山坡地開發建築之雜項執照有關擋土牆之設置與審查事宜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04.24.(87)農林字第87117048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7.05.07.(87)建四字第614960號函辦理。|| |二、|案經邀集行政院農委會、省(市)、縣(市)政府、各相關專業團體及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查「不得使用坡側之建築物外牆同時做為擋土設施。但經專業技師特別分析設計者,不在此限。」為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347條第2項所明定。至使用坡側之建築物外牆同時做為擋土設施,若依上開但書規定經專業技師特別分析設計,且經該管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者,當無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及第265條之規定。| |:::|(二)|山坡地開發建築之雜項執照有關擋土牆之審查程序,本部87.02.25.[[台內營字第8771325號|台(87)內營字第8771325號]]函已有明釋。至其審核權責應由各該管主管機關分別依其主管法規負責辦理。| |三、|檢附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2502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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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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