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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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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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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 ====== ^87.10.27.^內政部函^ **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及第141條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紀錄>>|| |結論:||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及第141條,有關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範圍及附建標準,本部已於78.11.13.台(78)內營字第74554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令從優從新適用原則,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自應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至上開條文修正前,相關解釋函令與上開新修正條文有競合疑義者,即由本部營建署重新檢討修正。| |二、|另花蓮縣政府所提有關該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座落花蓮吉安鄉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申請興建四層營業廳舍,依前項法令適用原則及前揭規則第141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並參照本部營建署82.05.27.(82)營署建字第07465號函規定,得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8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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