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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57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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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字第57589號 ====== ^88.1.30.^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 條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87. 12. 28. 北市工建字第 873893000 號函。| |二、|查本部 83. 09. 22. 台(83)內營字第 8388396 號函(註一)及 85. 09. 19. 台(85)內營字第 8584906 號函(註二)釋規定,建築物應得於退縮騎樓地上方二層以上部分設置陽台。另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為省、市建築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所明定。故建築物退縮騎樓地二層以上部分雖可設置陽台,惟其投影於一樓平面部份仍應以騎樓標示之,應無疑義。| ※註一:內政部 83. 09. 22. 台內營字第 8388396 號函業經內政部 98. 12. 18. 台內營字第 0980811949 號函停止適用。 ※註二:85. 09. 19. 台(85)內營字第 8584906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57589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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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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