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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4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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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984246號 ====== ^89.8.4.^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89年5月23日北市工建字第8931286200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汽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之建築物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該條各款規定之道路及場所。至該條文第一款「自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轉彎處起點,……起五公尺以內」規定,係指上開建築物鄰近分割該街廓之道路交叉口者,交叉口如有截角,汽車出入口不得設於自截角線起五公尺以內,交叉口無截角者,汽車出入口不得設於自交叉點起五公尺以內。卷查本案之汽車出入口臨接道路盡頭,有別於該款所稱之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4246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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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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