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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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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 ====== ^89.10.05.^內政部函^ **有關建築物各層結構性過樑應否計入各層樓地板面積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89. 08. 08. 建師全聯89字第 580 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因結構安全因素設置過樑時,其開口部分應無計入建築面積之必要。但其違反規定,擅自加蓋搭建或增加建築面積者,應以實質違建論處。上開結構性過樑部分之水平投影面積,應計入建築面積;因其非供居室使用,得不計入各層樓地板面積。|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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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4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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