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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4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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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984577號 ====== ^89.10.9.^內政部函^ **為國中、小新(改)建校舍之防空避難設備地區之規定乙案,報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89.08.19.台(89)國字第89104562號函辦理。|| |二、|關於國中、小新(改)建校舍之防空避難設備地區之規定,前奉 鈞院86.05.02.台(86)防字第17480號函示: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以外地區,得繼續免附建至89年6月止。上開期限已屆,經本部邀集國防部(請假)、教育部等有關機關研商,決議建請 鈞院重新規定國中、小新(改)建校舍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地區如次:|| |:::|(一)|重要城鎮:比照內政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指定之適用地區。| |:::|(二)|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南方澳,北部之林口台地、大園、湖口,台北縣之金山,台中縣之公館機場,彰化之和美、鹿港,雲林縣之北港,南部之麻豆、新化、關廟、大崗山、九曲堂、東港、枋寮、楓港、恆春,宜蘭縣之礁溪,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及桃園機場等21處。上述重要軍事目標區,如屬鄉、鎮地區者,以行政區界為劃定範圍;如屬機場、港口地區者,以該基地週邊外之1000公尺為劃定範圍。| |:::|(三)|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外之國中、國小,為顧及地方政府教育經費籌措不易,及921地震及1022地震災區國中、小校舍重建工作之急迫性,國中、小新(改)建校舍自89.07.01.起得繼續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至民國92年6月止。重要軍事目標地區範圍並於92年6月前重行檢討報院決定後,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以外地區之國中、國小新(改)建校舍得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內之國中、國小,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第3款規定者,得建築地面式防空避難設備。| |三、|本案奉鈞院核定後,屬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者,如於89.07.01.至 鈞院完成核定期間已申請建造執照並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有關人民聲請許可案處理程序終結前新舊法規適用之規定,屆時得辦理變更設計,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4577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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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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