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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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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576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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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57687號 ====== ^89.10.21.^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研商學校建築物之走廊得否免設防火區劃」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但供左列使用,無法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觀覽場、集會堂等之觀眾席部分;體育館、零售市場、學校、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二、樓梯間、昇降機間。」為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所明文,學校業包括於上開得免受一五○○平方公尺區劃分隔限制之範圍。學校建築物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法區劃分隔者,得依上開規定,免受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之限制。|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57687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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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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