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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57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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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57724號 ====== ^89.11.1.^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研商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如基地未臨接道路,於申請建照時,得否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及應否檢討留設防火間隔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 |<<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 ^第一案: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於申請建照時,如其基地現況未臨接道路,是否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乙案。|| |決議: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如臨接計畫道路、公路、其他道路以及現有巷道者,應指定建築線;未臨接道路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訂「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設置農業設施審查執行要點」時考量農業設施出入通路問題。與會各縣市政府意見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考。|| ^第二案:實施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農牧用地,申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或畜牧設施建照執照,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或110條之1規定檢討留設防火間隔案。|| |決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業生產必要設施項目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建築物使用分類表予以分類,如無法歸類,則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避難設備之規定。||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57724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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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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