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 ====== ^92.7.22.^內政部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及隔間區劃之檢討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2年6月30日府工管字第0920106710號函辦理。| |二、|有關工廠類建築物作業廠房之定義及面積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以單層面積檢討。但82年4月12日「工廠類建築物設施設備標準」發布施行前,已依法完成分割之單一基地,且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或規則規定,可建之建築面積無法達到單層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規定時,得以立體垂直方式核計檢討,本部82年8月16日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函示其意旨在案。工廠類建築物設施設備標準於92年3月20日廢止,同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有關條文予以規範,是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仍應依上開有關規定核計。至作業廠房之隔間區劃,係以是否為固定隔間而認定,尚非以隔間材質作為判斷依據。|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8019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9 14:48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