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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台內營字第0920086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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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0920086448號 ====== ^92.5.15.^內政部函^ **關於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淨寬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91 年 11 月 06 日「研商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淨寬度尺寸疑義」會議決議續辦,併復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 92. 03. 25. (92)立協(五)字第 406 號函及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 92. 03. 28. (92)高機安字第 032801 號函。| |二、|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節次 3.2 -(2) 之規定「置車板寬度為不包含兩側邊之樑,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故置車板淨寬度得包含兩側邊樑之寬度(如圖例一);至有其他裝置連結於置車板上,置車板淨寬度則應扣除該裝置內緣(近置車板中心線側)至邊樑外緣間之寬度(如附圖二)。|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台內營字第0920086448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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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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