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12758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12758號 ====== ^93.11.30.^內政部函^ **關於位於貴轄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45號之太平洋崇光百貨建物申請變更使用與南港線BL10忠孝復興站四號出入口連通案是否需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93年11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42530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建築物以地下通道與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設施直接連接者,該建築物地面以下之部分及地下通道適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規定;但以緩衝區間接連接,並符合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故建築物地下層如以地下通道直接達接基地外之地下公共運輸系統並作商場用途使用者,應適用總則編前揭規定第一項第三款,如以緩衝區間接連接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者,則無總則編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12758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22 05:57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