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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7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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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7730號 ====== ^93.11.23.^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安全梯之防火門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3. 10. 22. 北府工建字第 0930707009 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之室內安全梯及戶外安全梯構造,明定裝設於進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至進入特別安全梯之防火門寬度,同條文第三款尚無明文。按特別安全梯為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有關特別安全梯裝設於由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及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之防火門,寬度應比照室內安全梯及戶外安全梯之規定辦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7730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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