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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0033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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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40033903號 ====== ^94.7.15.^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組94年6月23日電廉三字第0947802809號函。|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係在規範供特定建築物使用之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合於本章規定寬度之道路。其第2款規定「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係指基地臨接之面前道路寬度應在8公尺以上,至該面前道路連接之其他道路,尚無寬度限制。又其第2款但書規定:「但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臨接之面前道路寬度不合本章規定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係指除同條第1款用途以外之同編第117條特定建築物為其適用範圍。|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003390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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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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