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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0054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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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40054253號 ====== ^94.10.19.^內政部營建署函^ **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基地臨接道路長度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9條不得小於10公尺之規定,得否自建築線退縮至長度大於10公尺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0月3日府工管字第0940209994號函。| |二、|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者,基地臨接前條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10公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9條已有明文。有關特定建築物基地臨接道路長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9條之規定,尚無退縮臨接道路部分之土地為道路用地,以使臨接道路之境界線達規定長度之法令規定。|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005425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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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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