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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15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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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42915062號 ====== ^94.8.29.^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造執照申請案設置法定停車空間,涉及臨接計畫道路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 94. 07. 12. 北市工建字第 09453140300 號函。| |二、|有關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其農路應依同編第 61 條規定檢討車道寬度,為本部 86. 10. 18. 台內營字第 8607553 號函所釋示。上開函釋「農路」之性質,係基地至建築線間之通路,與本案建築基地臨接依法定程序公告寬度之計畫道路,性質不同,故本案無本部前揭函之適用。至關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之限制,請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15062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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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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