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12647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營署建管字第0952912647號 ====== ^95.8.21.^內政部營建署函^ **檢送本署95年7月25日召開之「研商透天式住宅設置昇降機涉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防火區劃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5層以下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因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規定應設安全梯之標準,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亦未達同編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總樓地板面積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規模,其於同一住宅單位內設置昇降機時,昇降機間得免按同編第79條之2第1項形成區劃分隔。|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5年/營署建管字第0952912647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1 10:14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