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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04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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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60004647號 ====== ^96.2.5.^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屋頂覆蓋物是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建築設計施工編 70 條屋頂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乙案,復請査照。** |說明:|| |一、|復台端 96 年 01 月 18 日申請書。| |二、|按「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有關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防火時效之規定,係針對結構部分之防火性能予以限制,故依核條規定,屋頂之結構崽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除依同編第 110-1 第 2 項規定……辨理者外,屋頂覆蓋物應為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本部 93. 06. 2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4810 號函(註)業釋示在案。如本案不銹鋼浪板為屋頂覆蓋物,得依前揭函釋採用不燃材料,免達半小時防火時效。| ※註: 93. 06. 21.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4810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04647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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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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