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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06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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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60006989號 ====== ^96.2.8.^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有關台端洽詢綠建材相關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96年2月1日建研環字第0960000016號書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5/100以上。」並依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規定,於建築法第30條申請建造執照、第77條之2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以該次申請之室內空間總表面積檢討綠建材使用率。| |三、|另綠建材之認可,包括取得本部建築研究所認定之綠建材標章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一類環保標章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故使用於天花板、內部牆面、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及樓地板面等部位之前揭綠建材,均可計入綠建材使用面積。|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06989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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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9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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