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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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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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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 ====== ^96.6.29.^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温室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居室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 96. 06. 01. 北市都建字第 09667669200 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9 款明定,「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有關温室如係經農業主管機關許可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農業設施,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前開條文所稱之居室。|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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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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