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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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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37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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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60037019號 ====== ^96.7.31.^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6年7月4日建師全聯(96)字第0466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第1項規定「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前揭規定第1款「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對象已限縮在無其他使用類組之建築物,縱其他用途部分與H-2部分之區劃符合建築設計工編第89條視為他棟之情形亦同,前經本署94年8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12665號函附會議紀錄案由二決議在案。|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37019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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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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