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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66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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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60066227號 ====== ^96.12.5.^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貴所函為安親班是否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96年11月26日九六湯建所字96016號函。| |二、|查本部86年7月14日台內營字第8673254號函已有明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應包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及綜合性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另查本部85年7月22日台(85)內營字第8584211號函釋:「『安親班』係『兒童課後托育中心』之俗稱,為因應當前工商社會雙薪家庭對其國小學齡子女課後照顧需求所興起之一種兒童福利機構。」是「安親班」係屬社會福利機構之一,需依上開規則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至於個案事實認定部分,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所屬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66227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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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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