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709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709號 ====== ^97.8.20.^內政部函^ **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中,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採用綠建材之使用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7年8月6日府都管字第0970184163號函。| |二、|有關綠建材之使用率計算,查本部營建署96年2月8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06989號書函說明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5/100以上。』並依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規定,於建築法第30條申請建造執照、第77條之2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以該次申請之室內空間總表面積檢討綠建材使用率。」已有規定。惟貴府前揭函說明三所稱該次申請施作部分之室內裝修材料均以綠建材裝修者,本部同意貴府所擬建議,視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之規定。|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709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9 16:23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