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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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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 ====== ^98.7.9.^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台鐵地下車站是否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章地下建築物專章之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8年6月19日毅建字第09061901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文,又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屬A1類組,鐵路車站為建築物應無疑義。另「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9條第1款業有明定,主要構造定著於地面下之鐵路車站,自屬地下建築物。|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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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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