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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08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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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82908637號 ====== ^98.05.06.^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申請自用農舍其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98. 03. 30. 建築字第 0980000330 號函。| |二、|有關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自用農舍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所稱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有關建築面積之規定。另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有關自用農舍設置陽台、出入口雨遮、露臺、停車需要,於一樓地坪施作水泥地坪,仍應依前開條文「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之規定檢討。若仍有疑義,其涉及個案事實認定部分,宜請檢具具體圖說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08637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5/2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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