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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22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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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0982922921號 ====== ^98.11.19.^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公尺」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8年10月13日府都建字第0980265461號函。| |二、|按「戶外安全梯之構造:……(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公尺。但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明定;又依本部70年2月10日台70內營字第4663號函示,上開條文第1項第2款第2目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距離之規定,旨在阻絕火勢,防止延燒以利逃生。有關相鄰併排設計之2座戶外安全梯,以設置突出建築物外牆面50公分之牆壁擬免檢討上開規定之距離,及以實際牆面折線距離累計計算上開規定2公尺之距離等節,不符該目規定。| |三、|另上開條文第1項第2款第2目所稱「建築物任一開口」,於陽臺,應計至陽臺外緣。|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22921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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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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