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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北市都授建字第09975537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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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市都授建字第09975537200號 ====== ^99.3.9.^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有關都市更新案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認定應備書件項目,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9年2月1日北市都新事字第099306688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原建築容積」認定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書件經本市建築管理處查核確認:||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非都市更新實施者,應檢附實施者委託書及切結書。| |:::|(三)|建築師簽證表及會員證影本。| |:::|(四)|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五)|都市更新單元公告函。| |:::|(六)|建築師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檢討之簽證圖說。| |:::|(七)|原使用執照存根。| |:::|(八)|原使用執照圖說(竣工圖)。| |:::|(九)|地籍圖謄本。| |:::|(十)|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十一)|建築物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三、|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其他權利證明文件。」准此,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原建築容積」認定者,免檢具土地、建物等權利證明文件,惟非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申請者,仍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佐證申請人具有合法之權利。|| |四、|另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對共有土地及共有建物拆除等處分另有規定,如已取得上開執行要點同意之比例,於申請原容積認定時免檢附全部之土地或建物同意文件。|| |五、|本案納入本局99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7號。|| |六、|網路網址:www.dba2.tcg.gov.tw。||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北市都授建字第09975537200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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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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