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農業用地的建築使用====== **關聯條文**:[[第1章_用語定義:1.1_一宗基地|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 ---- 土地有各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例如農用、畜牧、冶礦、交通等等,「建築使用」只是其中一種。若土地容許作「建築使用」,而後才有適用建築法規的「建築行為」展開,因此「土地使用法令」優先於「建築法規」的適用。農業用地優先受到農業發展條例和土地使用法令的管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時才可以興建特定的農用建築物,所以一般並不稱作「可建築用地」,也因此農業用地**原則上**不能與其他可建築的使用分區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建築。但是「都市計畫的農業區」與「非都市土地的農牧用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及該管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得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農業設施之建照(((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8784號(收錄於建築法解釋函念彙編第11條)))。另外,有些都市計畫容許農業區作某些非農業的用途,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與其他建築用地合併為同一宗基地申請建築,另詳同編第165條之[執行疑義]說明。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時,其耕地面積門檻的計算原則與「一宗基地」的原則有些類似: * **非毗鄰的農地**:農地興建農舍的條件之一是該筆農業用地必須達到一定的面積門檻。但是在民國89年以前「台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允許將同一人名下10公里範圍內非毗鄰的耕地合併計算面積,相當於把數宗無法合併的基地合起來申請建築。結果有些農地雖無建物,卻已經被用作其他農舍的配合耕地或法定空地。有些已套繪管制的農地被分別轉售他人,直到他人欲以其申請興建農舍時才發現已經被套繪,產生不少糾紛。農發條例修正後,個別興建的農舍之該筆農地不得小於0.25公頃,非毗鄰農地不能再合併計算申請。至於集村農舍則不受此限。 * **休閒農場的「農業用地」與「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兩種土地的土地使用性質相容時,如果未被本款規定之道路等分隔,申請建築時仍可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但已提供興建農舍之土地面積應予扣除。(((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17797號)) ---- {{tag>[農業用地 一宗基地]}}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