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44|特別安全梯====== | 2003-08-19初訂 | 2004-01-01施行 | |★ 是特別安全梯的基本構造要求,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 ^1^四十四、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稱為「特別太平梯」,規定於第97條的「太平梯構造」。71年改稱為「特別安全梯」。 * **民國92年**將第97條第3款第1目之構造規定移到本條作為用語定義。 ---- ====法規意義==== * 特別安全梯是能防止火及煙進入梯間的一種安全梯。由於相關規定分布在多條法條中,所以特別將其基本構造規定截取出來作為用語定義。但詳細的構造要求遠不止這一句,並不是經由陽台或排煙室就符合「特別安全梯」的規定。 * ''#美國法規'' 我國的「特別安全梯」規定是來自日本法令,不過在美國IBC中也有類似的樓梯規定。符合一定要件的室內逃生梯必須為「smokeproof enclosure」,進入該梯間必須經由排煙室(ventilated vestibule)或室外陽台(open exterior balcony)。 ----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之構造) * **設計施工編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高層建築物的特別安全梯有若干額外規定,請特別留意。 ----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23条**(避難階段及び特別避難階段の構造)第3項|| ^特別避難階段は、次に定める構造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特別避難階段,應符合以下構造規定:|| ^一^屋内と階段室とは、バルコニー又は付室を通じて連絡すること。|一|屋內與樓梯間之間,以陽台或付室連通。| ^二^屋内と階段室とが付室を通じて連絡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階段室又は付室の構造が、通常の火災時に生ずる煙が付室を通じて階段室に流入することを有効に防止できるものとして、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構造方法を用いるもの又は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であること。|二|屋內與樓梯間之間以付室連通的情況,樓梯間與付室的構造為有效防止普通火災時發生的煙經由付室流入樓梯間,應使用由國土交通大臣規定、或由國土交通大臣認定的構造方法。| ^三^(暫略)|三|(以下為構造細節規定,暫略,另詳第97條解讀)| {{tag>[特別安全梯 陽台 排煙室 安全梯]}}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