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0章 無障礙建築** ======167-3|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 1988-12-12初訂 | 2018-03-15修正 | 2018-03-15施行 | |★★★ 很多建築物都會用到。無障礙廁所的尺寸較一般廁所大,對小型基地及建築物可能會造成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1^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 ^ 建築物規模 ^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處) ^ 設置處所 ^ ^ ^ ^建築物總樓層數在3層以下者^ 1 ^ 任一樓層 ^ ^ ^ ^建築物總樓層數超過3層,超過部分每增加3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加設一處 ^ 每增加3層之範圍內設置1處 ^ ^ ^2^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 大便器數量(個) ^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處) ^ ^ ^ ^ 19以下 ^ 1 ^ ^ ^ ^ 20至29 ^ 2 ^ ^ ^ ^ 30至39 ^ 3 ^ ^ ^ ^ 40至49 ^ 4 ^ ^ ^ ^ 50至59 ^ 5 ^ ^ ^ ^ 60至69 ^ 6 ^ ^ ^ ^ 70至79 ^ 7 ^ ^ ^ ^ 80至89 ^ 8 ^ ^ ^ ^ 90至99 ^ 9 ^ ^ ^ ^ 100至109 ^ 10 ^ ^ ^ ^超過109個大便器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個,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不足10個,以10個計。^^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7年**訂定的第170條即有「廁所盥洗室」的設置規定,其設計標準訂於第175條(已刪除)。 * **民國101年**本條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第170條中的設置規定刪除。雖然本章大部分的無障礙法規及規範是參考美國法規,但是有關廁所的規範比較接近日本的設計指針。 * **民國107年**修正,因為原本數量規定的敘述文字亦生疑義,故將敘述文字表格化。另外為使無障礙廁所分布均勻以便使用,第一項增訂「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 ====法規意義==== * 由日本的「擴大障礙者生活圈」的經驗可知,障礙者外出最大的障礙為「通路」,其次就是如何解決如廁的需求,因此「無障礙廁所」也是最基本的無障礙設施之一。第一項是對適用建築物的一般設置標準,第二項是對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用途提高數量比例。 ---- ====適用對象==== * 依第167條規定應適用本章之建築物,且依**設備編第37條**應設衛生設備的情況。 * **對象單元**:本條以「**幢**」為對象單元。在「**連棟**」的情況可以將各棟應設的無障礙廁所合併檢討設置,毋需按棟個別設置。 * **適用性的疑義**:第167條為本章全體的適用條件,如果依該條但書得排除適用的情況,就不需適用本條的規定。不過近年在建管實務上有將本條的擴大解讀的情況,認為住宅與其他用途連成一幢時,即便其他用途已經分隔為「他棟」、且小於第167條的適用門檻,仍應依本條按「幢」設置無障礙廁所。這個解讀並不符合法條的邏輯,但有成為慣例的趨勢,請特別留意。 * ''#同樂會觀點'' 以「集合住宅的一樓設有小型店鋪」為例。集合住宅依本條但書得免設無障礙廁所;若小型店鋪已分隔為他棟、且各棟符合第167條的排除適用條件,則各棟建築物應可不必設置無障礙廁所。此外,如果認為一幢建築物中有「非住宅用途」就需要設置,但實際上各店面分屬不同的所有權人及管理者,設置於專有部分的無障礙廁所根本不可能供其他店面的顧客使用。審查人員的一腔熱情反而招致不切實際的批評。 * **集合住宅用途**:住宅屬於供特定少數人使用的空間,在第167條就將住宅的專有部份排除適用。本條基於同樣理由,將全部H-2類住宅(包含共用部份)也直接排除適用。但是部份地方政府對於申請「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且有設置「公共服務空間」的案件,有額外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請稍加留意。 * **停車空間**:停車空間非屬「居室」,不論是附屬於其他用途、或者建築物的主要用途就是停車場,建築法規都沒有對其分類歸組,因此不是設備編第37條的適用對象,不必檢討無障礙廁所盥洗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建管字第1110819978號|(111) 營建管字第1110819978號]]))。 * **未達應設衛生設備門檻的建築物**:設備編第37條採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其中第九類為「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意即如果不屬於第一~八類、也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附錄_常用法規參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99)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的規模門檻,就沒有設置廁所的義務,自無須設置無障礙廁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0000729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00729號]](收錄於第167條)))。例如小型的店鋪、餐廳、診所等等。不過實務上可能因審查人員擴大解釋法規,而被要求設置,詳前文「適用性的疑義」。 * 設備編第37條的設置義務除了住宅以外,皆為「供多數人使用」的用途,不包括「供特定及不特定少數人」的用途。日本的無障礙法規適用對象則為「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用途,誘導基準擴大為「供多數人使用」。美國無障礙法規則是所有建築物皆應適用。 ---- =====條文探討=====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 **用語**:之所以稱為「廁所盥洗室」而非「廁所」,可能是為了強調「設有洗面盆在內」。「廁所盥洗室」可以是一大間廁所內的一個小隔間,或是獨立的一間廁所,故本條以「處」為量詞,而不用「間」為量詞。 * ''#日本法令'' 廁所稱為「便所」,另以「便房」專指「僅供一人使用的廁所間」。 * ''#美國法規'' 廁所稱為「toilet room」或「toilet」,馬桶則稱為「water closet」。設有馬桶並以搗擺隔間(partition)分隔的小隔間稱為「water closet compartment」,本文簡稱為「馬桶間」。「lavatory」指的是洗面盆,而非指口語中的「廁所」。美國的無障礙馬桶間內不一定設有洗面盆。 *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並無規定男女廁需分別設置,國內的設計樣態通常獨立於男女廁之外。除了可兼作「親子廁所」或「跨性別廁所」,而且設置的數量不會因分設而需倍增。 * 這一點與日本比較接近,但跟美國的常見樣態不同。美國也有看起來像無障礙廁所的獨立廁所間,但在法令上通常是屬於「親子廁所(family toilet room)」。 ^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 意指任三個連續樓層中,必須設有一間無障礙廁所。如此一來障礙者最多只需移動兩個樓層即可找到無障礙廁所。原規定為「每增加三層樓的範圍內應設一處」。 ^設備編第37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 * 指「集會表演」類和「交通運輸」類用途等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用途。 ---- ===== 執行疑義 ===== * **數量是內含還是外加**:設備編第37條規範的是「整棟建築物的衛生設備總量」,且本條規定之無障礙廁所也不是「額外增設」,所以無障礙廁所的大小便器數量並不是「外加」,而是「內含」於整棟建築物的總量。 * **無障礙小便器**:本條規定的「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是以大便器(即馬桶)的數量為基準,規範圖例的「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也只有畫馬桶,沒有畫小便器。這並不是說「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不必設置「無障礙小便器」,而是另訂於規範506.1,「**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小便器**」。這又是另一個藏在規範中的設置義務規定。 * 依規範意旨,「無障礙小便器」而非設於「無障礙廁所」內,而是設於「一般廁所」內。一般認知的理由是可以提高「通用性」、同時降低枴杖使用者的「被歧視感」。 * 規範中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但有部份人士建議不要在「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增設「無障礙小便器」,有些地方則有不成文的規定。因為「無障礙小便器」是供持柺杖者使用,而「無障礙廁所」則是主要供乘坐輪椅者使用,如廁所需的時間比較長,兩者容易互相排擠。 * 但是在「無障礙廁所」內設置「一般小便器」則沒有任何限制。 * 此外,實際上也有很多女性看護陪同男性行動不便者小便的需求,與前述的審查標準不無衝突。 * **無障礙廁所橫拉門之操作空間**:同編第167-1條規定「無障礙設施」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而「無障礙通路走廊」經過的「出入口」和「門」應符合無障礙規範第205節的規定,包括門的兩側應留設操作空間。至於「無障礙廁所」的橫拉門是否應留設操作空間,營建署認為己有「無障礙通路」通達、且廁所有已設有直徑150cm的迴轉空間,足已操作橫拉門,因此依圖504.1無需再留設操作空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營署建管字第1091262228號|(109)營署建管字第1091262228號]]))。 ---- =====其他相關法規===== * **設備編第37條**(衛生設備數量)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5章**(廁所盥洗室) ---- =====國外相關法規===== ==== 美國法規 ==== * 美國的無障礙廁所帶有濃厚的「通用化」和「反歧視」色彩,通常直接設在男女廁裡。與一般馬桶間相比僅有尺寸上的差異,且馬桶間內不必設輪椅迴轉空間,洗面盆也不必設在馬桶間裡。對特定用途所規定的「家庭廁所」就比較像我國與日本的獨立型無障礙廁所(多功能廁所)。至於無障礙小便器只有高度規定,沒有扶手的規定。 *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Ch. 11 Accessibility> Section 1109 Other Features and Facilities** (其他設施) * **1109.2 Toilet and bathing favilities** (廁所及浴室)每間廁所及浴室皆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如果建築物只有一間廁所或浴室,不可設在不可及的樓層。例外:僅供單人使用的私人辦公室;住宅單元內依1107節不需通達的浴廁;單人用廁所間或浴室間有複數個成群的情況,半數以上且至少一間應為無障礙;加護病房的浴廁;供癱瘓病人使用的的浴廁;主要供兒童使用的浴廁另依ICC a117.1有關兒童的章節。 * **1109.2.1 Family or assisted-use toilet and bathing rooms**(家庭或親子浴廁)集會或商場建築累計設置6間以上男女廁時,應設置一處家庭或親子浴廁。(餘略) * **1109.2.2 Water closet compartment**(馬桶間)設有多間馬桶間的廁所,至少5%或至少一間馬桶間應為輪椅可及的(wheelchair accessible)。若一間廁所裡的馬桶間和小便器合計達6個以上時,應在輪椅用馬桶間以外設置至少5%或至少一間柺杖者用馬桶間(ambulatory accessible)。 * **1109.2.3 Lavatories**(洗面盆)設有洗面盆時,至少5%或至少一個洗面盆應為無障礙型的。如果無障礙洗面盆設於無障礙馬桶間內,則馬桶間外至少應增設一個無障礙洗面盆。(餘略) * **ICC A117.1> Ch.6 Plumbing Elements and Facilities>** (給排水設施) * **Section 603 Toilet and Bathing Rooms>** (廁所與浴室) * **603.2.1 Turning space** (迴轉空間)廁所內應設有迴轉空間,但應設的迴轉空間不應設於馬桶間內。 * **Section 604 Water Closets and Toilet Compartments>** (馬桶與馬桶間) * **Section 606 Lavatories and Sinks>** (洗面盆與水槽) ==== 日本法令 ==== * 日本的無障礙法規對於廁所的設置規定與我國較為相似。 |**高齢者、障害者等の移動等の円滑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 第14条**(便所)||| ^1 特定かつ多数の者が利用し、又は主として高齢者、障害者等が利用する便所を設ける場合には、そのうち一以上(男子用及び女子用の区別があるときは、それぞれ一以上)は、次に掲げるもの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便所内に、車椅子を使用している者(以下「車椅子使用者」という。)が円滑に利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として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る構造の便房(以下「車椅子使用者用便房」という。)を一以上設けること。^ ^二^便所内に、高齢者、障害者等が円滑に利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構造の水洗器具を設けた便房を一以上設けること。^ ^2 不特定かつ多数の者が利用し、又は主として高齢者、障害者等が利用する男子用小便器のある便所を設ける場合には、そのうち一以上に、床置式の小便器、壁掛式の小便器(受け口の高さが三十五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下のものに限る。)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小便器を一以上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高齢者、障害者等が円滑に利用できるようにするために誘導すべき建築物特定施設の構造及び配置に関する基準を定める省令 第9条**(便所)||| ^1 多数の者が利用する便所は、次に掲げるもの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多数の者が利用する便所(男子用及び女子用の区別があるときは、それぞれの便所)が設けられている階ごとに、当該便所のうち一以上に、車椅子使用者用便房及び高齢者、障害者等が円滑に利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構造の水洗器具を設けた便房を設けること。^^ ^二^多数の者が利用する便所が設けられている階の車椅子使用者用便房の数は、当該階の便房(多数の者が利用するものに限る。以下この号において同じ。)の総数が二百以下の場合は当該便房の総数に五十分の一を乗じて得た数以上とし、当該階の便房の総数が二百を超える場合は当該便房の総数に百分の一を乗じて得た数に二を加えた数以上とすること。^^ ^三^車椅子使用者用便房及び当該便房が設けられている便所の出入口は、次に掲げるものであること。^^ ^:::^イ^幅は、八十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とすること。^ ^:::^ロ^戸を設ける場合には、自動的に開閉する構造その他の車椅子使用者が容易に開閉して通過できる構造とし、かつ、その前後に高低差がないこと。^ ^四^多数の者が利用する便所に車椅子使用者用便房が設けられておらず、かつ、当該便所に近接する位置に車椅子使用者用便房が設けられている便所が設けられていない場合には、当該便所内に腰掛便座及び手すりの設けられた便房を一以上設けること。^^ ^2 多数の者が利用する男子用小便器のある便所が設けられている階ごとに、当該便所のうち一以上に、床置式の小便器、壁掛式の小便器(受け口の高さが三十五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下のものに限る。)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小便器を一以上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tag>[ 無障礙建築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