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187|下水溝蓋之規定====== | 1989-06-16初訂 | 1989-06-16施行 |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 ^1^地下通道之下水溝及其他類似設施,應以耐磨材料覆蓋之,且不得妨礙通行。^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8年**初訂,依修法研究應該是參考東京法規。但現行日本法規中已無相似的規定。 ---- ====法規意義==== * 地下道或地下建築物難免有地下水滲入構造物內,必須集中加以排除。如果下水溝位於地下通道的範圍內,應有適用的溝蓋,避免妨礙通行。 ---- ====適用對象==== * 依第178條適用本章的地下建築物。 {{tag>[ 地下建築物 ]}}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