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1節 設計通則** ======192|鄰接地下通道樓梯之出入口限制====== | 1989-06-16初訂 | 1989-06-16施行 |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 ^1^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之平台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3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不在此限。^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8年**初訂,內容參考自東京条例。 ---- ====法規意義==== * 本條的原意是為了避免地下使用單元的出入口太接近直通樓梯,而造成人流的混亂。可是例外但書的「安全梯」同樣也會有出入口混亂的情況,使得原本的目的變得曖昧。 * ''#日本法令'' 立法原意是為了避免對避難或通行上造成妨礙。此規定不適用於「樓梯井」與「出入口樓梯井」的樓梯,這兩種樓梯都是為了提高安全性而增設,故不再要求保持距離,但是在解說中認為樓梯井內的樓梯的第一梯級最好仍與其他出入口保持2m以上距離。 ---- ====適用對象==== * 適用於依第178條適用本章的地下建築物。 * 各種「專用直通樓梯」並不適用本條。至於第189條連接部份之直通樓梯是否適用則存在疑義。 ---- =====國外相關法規=====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73条の11(地下道の直通階段に接する出入口の禁止)|| ^地下の構えは、地下道の直通階段の部分(踊場を含む。)又は直通階段(出入口階段ホール内及び第七十三条の十七の階段ホール内の直通階段を除く。)の下端から三メートル以内の部分に出入口を設け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公衆便所、公衆電話所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ものにあつては、この限りでない。|地下之構不得在地下道直通樓梯之部分(包含平台)或直通樓梯(*1)下端之3m以內的部分設置出入口。但是,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物不在此限。\\ \\ *1 出入口樓梯井內及第73条の17的樓梯井內的直通樓梯除外。| | {{.:pasted:20260531-133331.png?350}} || | 對於出入口樓梯井雖無限制,但仍建議最好保持2m以上距離,取自《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とその解説》 || {{tag>[ 地下建築物 ]}}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