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2|廠房附屬空間之面積上限======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會對廠房功能規劃造成很大限制,非常重要。||| ---- ^1^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1/5。^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1/3。^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1/4。^ ^2^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2/5。^^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 **民國99年**修正,僅文字微調。 ---- ====法規意義==== * 主要是為了防止工業用土地違規做其他使用,跟工廠的實際需求沒有必然關係。也因此當發生疑義時只能在法條文字裡斤斤計較。 ----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 在「工業用土地」上,除非土地使用法令有明文容許,否則辦公室、研究室、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用途通常會被視為「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即建築法令所稱的「廠房附屬空間」,而必須適用本章的規定。另參閱第269條之解讀。 ---- =====條文探討=====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2/5^ * **機械室、廁所、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等之歸屬**:在計算本條的附屬空間比例時,建築物中的「非居室空間」究竟應該歸屬「作業廠房」還是「廠房附屬空間」產生爭議。營建署參照部份地方政府的執行方式,在計算附屬空間比例時排除上述非居室空間,意即既不計入「作業廠房」、也不計入「廠房附屬空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12910417號|(101)營署建管字第1012910417號]]))。 * **列舉項目以外的附屬設施**:在各地方的土地使用法令中,對「工廠必要附屬設施」所列舉的用途項目常常多於本條及第270條所列舉的「廠房附屬空間」項目。營建署函釋若土地使用法令容許之附屬設施項目非屬於技規列舉的項目,可不受本條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12910417號|(101)營署建管字第1012910417號]]))。\\   * 如果土地使用法令所容許的建築物用途非屬工廠類建築物,自然也不受本章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12910417號|(101)營署建管字第1012910417號]]))。 *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在民國91年一度放寬乙種工業區的使用限制,增列容許「一般商業設施」設置,結果許多工業宅開始以「一般事務所」的名義興建。於是台灣省細則參考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的規定,在105年又刪去一般商業設施,將其中部份項目移至「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以避免產業用地流失。不過並非所有地方政府都跟進,請特別留意。 ---- ===== 執行疑義 ===== * **作業廠房與附屬空間得否分離設置**:\\   * **同一基地**:得分離設置於不同建築物,面積合併檢討,但不得分離持有(([[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   * **不同基地**:在工廠的擴張過程中,先後取得的土地或廠房未必能夠互相鄰接。考慮使用效率及管理,將「附屬設施」集中設置的需求增加。但是此需求同時受到工業法令、土地使用法令、和建築法令的限制。\\   * **工業法令**:在採「事先許可制」的「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時期就已經發現這個問題。因此民國85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即邀集中央及地方的建築及工業主管機關研商,在「促進產業昇級條例」增定工業區中的「生產事業用地(設廠用地)」容許設置附屬的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促進產業昇級條例第29條(已廢止)、促進產業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已廢止)))。在同一**工業區**內不相連之設廠用地,得經地方政府之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不同基地分設附屬設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都字4173號|(85)(行政院經建會)都字4173號]]))。「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改採「例外許可制」,設廠前不必經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繼的「產業創新條例」同樣也容許「產業園區」中的「產業用地」設置同樣的附屬設施((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4條))。\\   * **土地使用法令**:在都市計畫的工業區、或依工業法令開發的非都市工業區,其土地使用管制通常只有對基地使用面積「總量管制」的規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4項、促進產業昇級條例第29條(已廢止)、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4條)),並未規範單一基地之「附屬設施」佔全建築物的比例,因此對「附屬設施」集中設置通常沒有構成限制。至於非屬工業區的非都市丁種建築用地,並非採用總量管制,而是描述式的限制,部份用途不能單獨設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四))。有關「員工宿舍」的用途,大多都只容許設置「員工單身宿舍」,因為「員工眷屬宿舍」與一般集合住宅無異,容易轉為銷售型房地產。\\   * **建築法令**:如前文解讀,如果「附屬設施」之項目非屬技術規則列舉的「廠房附屬空間」項目,就不受本條的比例限制。但是相反地,如果是技術規則列舉的「廠房附屬空間」項目,仍然存有適法性的疑義,請特別留意。 {{tag>[工廠建築物]}}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