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3|陽台應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 2003-03-20初訂 | 2003-03-20初施行 | |★★★ 會對廠房規劃造成很大影響,非常重要。|| ---- ^1^本編第1條第3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第162條第1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之。^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 ====法規意義==== * 考量工廠作業並無設置陽台之必要,而且陽台可能會造成建商浮報廠房面積、增加工業興辦人負擔,故明訂工廠建築物的陽台不得免計建築面積和樓地板面積。 * 「免計建築面積和樓地板面積」具有一定程度的設置誘因,常被視為優惠或獎勵。從錙銖必較的土地開發角度而言,通常都會設置到法規容許的上限,以創造利益。 * ''#同樂會觀點'' 或許陽台對工廠的生產行為而言並無助益,但對於附屬的設備空間、供人員使用或避難路徑之外部走廊還是並非沒有利用價值。本條的原始目的或許是在於降低違規作為住宅使用的效益。 ----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若非屬工廠類建築物則不適用。 ---- ===== 執行疑義 ===== * **員工宿舍的陽台**:如果員工宿舍是獨立的建築物(與廠房非屬同一建築物),則該宿舍可不受本條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236號|(82)台內營字第8289236號]]))。 {{tag>[工廠建築物 陽台]}}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