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6|退縮出入口======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對工廠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 ^1^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1/2,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3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 該標準的原始條文為「工廠建築物其各向牆壁設有門窗或開口者,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各部分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88年修正為「工廠類建築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7548號|(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7548號]]))。 * **民國99年**修正,僅文字符號些微調整。 ---- ====法規意義==== * 本條不僅法條文字意味不明,立法的修正說明更令人看得一頭霧水。這是因為在「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時期對該條前段的修正,造成該條後段規定的語境逸失;而立法時的修正說明又未完整抄錄該標準修正時的說明。必須要還原條文才能理解立法原意。\\   * 民國92年本章立法時的修正說明為「由於搬運或作業意外,可能有物品掉落,參照高層建築物落物曲線之規定,明定建築物出入口部份應退縮建築」(((92)台內營字第0920085154號令(修正說明)))。''#同樂會觀點'' 但是「建築物出入口」位在地面層,就算有物品掉落,跟落物曲線也很難扯上關係。\\   * 依民國88年「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的修正說明,原條文的原始目的確實是為了「防止工廠搬運或作業意外有物品掉落可能造成之傷害」,所以參考高層建築物落物曲線的規定(當時尚在立法程序中)。但因一般中小企業工廠之基地規模較小,退縮實有困難;而且除了出入口側以外,其他開口側未常時有人通行,實無各向開口均退縮之必要。只有出入口部分仍應考慮搬運作業之需要退縮建築,「以免妨礙面前道路之交通」。法規目的實際上已有改變。\\   * ''#同樂會觀點'' 實際上工廠的搬運裝卸作業未必是經由正面的出入口,以「避免妨礙面前道路之交通」之目的而言,本條的必要性存有疑慮。 * 綜結上述,可知本條的前後段的目的不同、適用對象也不一樣。\\   * 前半段是為了**避免在「出入口」的搬運行為對道路交通的影響**。\\   * 後半段則是由原條文遺留下來,原是為了**避免搬運或作業意外而由「外牆門窗開口」掉出來**,而在落物曲線退縮的前提下再附加的「最小退縮距離」規定。 ----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 就立法目的而言,應該只有作業廠房或倉庫才有物品搬運或作業意外的可能,但本條並未排除廠房附屬空間的適用。''#同樂會觀點'' 如果廠房附屬空間為獨立或他棟建築物的情況會有過度限制之虞。 ---- =====條文探討=====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1/2^ * 原本的適用對象物是「各向牆壁設有門窗或開口者」,民國88年改為「建築物出入口」。但其他文字均未配合調整,因此形成「一樓出入口」必須依「建築物全高」的落物曲線退縮的怪異規定。 * 「建築物出入口」與地界線之間並沒有退縮的要求。 * 「外牆上的門窗或開口」如果非屬「建築物出入口」,不必退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7548號|(10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7548號]]。舊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82)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收錄於第272條)第四案是針對「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的原條文所做的解釋,與現行條文的「出入口」無關,已無法適用。107年函並修正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營署建管字第1061006824號|(106)營署建管字第1061006824號]]的解釋。''#同樂會觀點'' 107年函考據了立法沿革及其目的的轉變,釐清舊函釋的原意,甚至承認並更正較新函釋的錯誤,是非常值得稱許的優質解釋函。))。 * 第229條高層建築物的落物曲線其實是針對「外牆材料」的脫落,但本條的落物曲線卻是針對室內物品因意外而「掉出窗外」。''#同樂會觀點'' 兩者採用同一標準似乎並不合理,而且落物曲線的公式原理不明,另詳第229條之解讀。 ^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3m、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1.5m^ * 原本的適用對象物是「各向牆壁設有門窗或開口者」,但民國88年前半段修正為「建築物出入口」應依落物曲線退縮,導致後半段的退縮規定看起來跟前半段好像沒有瓜葛,而「外牆上的門窗或開口」則沒有退縮限制。 * 就原始條文的文字和目的而言,推論「平均退縮距離」、「最小退縮距離」或許在物品掉落時具有「維護」上的意義。 {{tag>[工廠建築物]}}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