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8|裝卸位====== | 2003-03-20初訂 | 2010-05-19修正 | 2010-07-01施行 | |★★ 對中大型工廠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相當重要。||| ---- ^1^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400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 ^2^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13公尺,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淨高不得低於4.2公尺。^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 **民國99年**修正,僅文字符號些微調整。 ---- ====法規意義==== * 法規目的是為了工廠成品或原料運送的需要。 ----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 =====條文探討===== ^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13公尺,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淨高不得低於4.2公尺^ * 這是大貨車或聯結車的車位尺寸。技術規則中並沒有規定大貨車或聯結車的車道尺寸,應依實際需求及車輛特性規劃。 {{tag>[工廠建築物]}}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