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80|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 | 2003-03-20初訂 | 2003-03-20施行 | |★ 對工廠建築物的平面規劃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 ^1^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每超過500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目的是防止衛生設備分散設置、以備完工後再細分為住宅使用。#同樂會觀點 可知本條與實際使用者的需求無關,特殊情況下可能造成過度限制。 ----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 本條並未排除「廠屬附屬空間」的適用,並不符合實際的需求。例如員工宿舍、辦公室/研究室、員工餐廳/廚房可能需要有跟生產廠房區別的廁所。 ---- =====條文探討===== ^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500㎡者,每超過500㎡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 這句話是例外但書,意即原則上每個樓層只能集中設置於「一處」,符合但書條件時才允許增設。 ---- ===== 執行疑義 ===== * **並未規定每層必須設置一處**:本條只要求設有衛生設備的情況必須集中,並未要求每層皆需設置至少一處(([[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營署建管字第1030011614號|(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11614號]]))。 {{tag>[工廠建築物]}}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