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4節 建蔽率** ======28|法定騎樓地====== | 1974-02-15初訂 | 1987-04-09修正 | 1987-04-09施行 | |「騎樓」是我國常見的建築樣態,享有建蔽率計算的優惠。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的重要性降低,但對於高容積率的小型基地仍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1^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2^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本僅稱「騎樓庇廊」,不限於「法定騎樓」。 * **民國71年**修正,由於原規定未限於「法定騎樓」,結果住宅區及工業區也到處設置騎樓,以獲得建蔽率的優惠,使「都市景觀缺乏活潑之氣質」。故將「騎樓庇廊」改為「法定騎樓」,並增訂但書。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1則。 * **民國86年**修正,增訂建蔽率優惠的適用條件,縮減適用對象;但書移至第二項。 ---- ====法規意義==== * 「**法定騎樓**」是一種源於傳統建築慣例的強制退縮規定,本質上仍是屬於私人財產,但依中央道路管理法規視為道路的一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必須開放公眾通行,具有「他有公物」的性質,是一種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 * 由於建築法令和都市計畫法令只規範設置的義務和構造標準,如果遮斷騎樓的通行,並不違反建築法令,而是違反交通法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196583號|(98)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196583號]]))。如果設置固定牆壁門窗才違反建築法規。 * 不過,在某些地方的市區道路管理法規裡,「騎樓」並不屬於道路或人行道。理由可能是為了切割地方政府的養護責任。 * 早期的建築法規對於「騎樓」給予建蔽率計算的優待,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前,就相當於對建築量體的放寬,具有**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和**鼓勵設置**的意義。在實施容積管制後,具有放大建築面積的效果,但在都市計畫「指定留設騎樓」的情況,可能反而對規劃上造成很大的限制。 * **延伸閱讀**:關於騎樓 ---- ====適用對象==== * 第二項的建蔽率放寬只適用於「法定騎樓」,不適用於「自設騎樓」。「法定騎樓」的設置要件依各地方規定。 ---- ===== 延伸閱讀 ===== ==== 關於騎樓 ==== > 「騎樓」的由來眾說紛紜。日本學者藤森照信認為「ベランダ(veranda)」應是源自日照強烈的英國殖民地印度,原本是帶有西方色彩的建築型式(泛指各樓層之外緣的半戶外簷廊),經由香港、廣州傳入炎熱多雨的東南亞。中文的「騎樓」一詞咸信是來自民國12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市的「取締建築章程及施行細則」,原稱為「有腳騎樓」,後簡稱為「騎樓」。廣州的騎樓被認為是西方建築與嶺南建築的融合。[[延伸閱讀:關於騎樓|閱讀更多...]] ---- =====條文探討===== ^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 前句是本項建蔽率放寬的適用條件,而不是法定騎樓的設置要件。設置要件是由各地方自行規定。 * 對於住宅區未達15m之道路,地方政府如認為為增進市容觀瞻及供公眾使用有必要留設,也可以比照本項的建蔽率優惠辦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72970號|(86)台內營字第8672970號]]))。 * 後句的意思並不是指「法定騎樓不計入建築面積」,而是指在計算「建蔽率」的時候,「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必納入檢討,意即「建蔽率」的分母和分子都扣除「法定騎樓所佔面積」。在檢討屋頂突出物及防空避難設備時之設置標準時,法定騎樓仍應計入建築面積。 * **法定騎樓所占面積vs騎樓面積vs騎樓地面積**:法規中並未明確定義,用語十分混亂,例如圖例1-3-(4)使用「騎樓面積」和「騎樓地面積」,第161條使用「法定騎樓面積」,建照申請書上使用「騎樓地面積」,有必要加以釐清: ^法定騎樓地|圖例1-3-(4)將建築線至騎樓線之間的深度稱為「法定騎樓地深度」,因此「依法應設置騎樓的土地範圍」可稱為「法定騎樓地」,包含「騎樓」及「退縮騎樓地」的範圍。\\ 不過另一個更常用的名詞「騎樓地面積」通常指的是不包含「退縮騎樓地」的範圍。為了避免混淆,最好避免使用「法定騎樓地」一詞。| ^騎樓地面積|出自圖例1-3-(4)。在建照申請書將「基地面積」分為「騎樓地」和「其他」兩欄。這裡的「騎樓地面積」是為了方便檢討建築面積而為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7年:台內營字第601694號|(77)台內營字第601694號]])),指的是「法定騎樓所佔之面積」,包含騎樓柱面之法定退縮距離(d)在內。而「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意即可計入「其它」一欄,有助於擴大建築面積。\\ 「騎樓地面積」與「騎樓面積」的差異詳後文說明。| ^騎樓走廊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的用語,指的是「依法應設置騎樓的土地範圍」,因必須開放供公眾通行而得以減稅。| ^法定騎樓|依法設置的騎樓,相對的是「自設騎樓」。只有法定騎樓才享有建蔽率及容積率的優惠。| ^騎樓面積|出自圖例1-3-(4),是騎樓在地面層所佔的面積,用途是為了計算工程造價(([[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7年:台內營字第601694號|(77)台內營字第601694號]]、圖例1-3-(4)說明④)),不包含騎樓柱面之法定退縮距離(d)在內。| ^法定騎樓面積|出自同編第161條。在該條的語境中指的其實是「騎樓地面積」,但容易被誤解為「法定騎樓的騎樓面積」,不建議使用。| ^法定騎樓所佔面積|在建蔽率的分母指的是「騎樓地面積」,在分子指的是「騎樓所佔的建築面積」。| ^退縮騎樓地|是「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的簡稱,與「無遮簷人行道」同義,但常被誤以為是指「法定騎樓線至建築線之間的全部範圍」。\\ 「退縮騎樓地」的範圍在計算建蔽率時計入「法定空地」。| ^騎樓線|出自圖例28。指的是依法應設騎樓時,地面層之外牆面((在大多數地方法規裡都是指「地面層外牆面」的退縮距離。但是「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同時規定了「騎樓寬度(3.64m)」和「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的寬度(3.52m)」兩種退縮距離,在計算面積時是以前者為準,故習慣上將前者稱為「法定騎樓線」。))應自建築線退縮的距離,是一條平行於建築線的退縮線。| ^(騎樓柱面線)|非正式用語。指的是騎樓柱應自建築線退縮的距離((在圖例1-3-(4)中稱為「法定退縮距離(d)」。這個規定可能是由木造屋頂出簷的構造特徵而逐漸形成。日治時期在1937年以後各地依「台灣都市計畫令」訂定的「建築物制限規則」幾乎都有支柱退縮規定,距離由15~50cm不等。)),是一條平行於建築線的退縮線。| {{ .:pasted:20260422-091445.png?250}} * **「騎樓面積」的計算規則**: * 「騎樓面積」的計算規則與「樓地板面積」的規則不同,並非以外牆中心線或代替柱中心線來計算,請特別留意。詳圖例1-3-(4)。 * **完全騎樓**:傳統騎樓的上方屋簷會完全覆蓋建築線至法定騎樓線之間的範圍,本文將這種型態稱為「完全騎樓」,以對應後述的「部分騎樓」。民國63年技術規則全文修正,賦予騎樓在建蔽率上的優惠,為爭取最大的開發利益,二層以上的外牆通常會盡可能地貼近建築線,與傳統的「完全騎樓」近似。「完全騎樓」不論是否有設置騎樓柱,「騎樓面積」都是計算至騎樓柱法定退縮距離(d)的內緣,而「騎樓地面積」則是計算至建築線,因此「完全騎樓」的「騎樓地面積」會大於「騎樓面積」。 * **部分騎樓**:若騎樓柱法定退縮距離(d)的內緣至法定騎樓線之間的範圍沒有被上方構造物完全覆蓋,本文稱之為「部分騎樓/部分退縮騎樓地」,本文簡稱為「部分騎樓」,如圖例28所示。「部分騎樓」的「騎樓面積」只計算至上方樓層外牆中心線的最大投影範圍。最大投影範圍至建築線之間的範圍屬於「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部分騎樓」的「騎樓地面積」會等於「騎樓面積」。 ^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 .:pasted:20260422-091720.png?250}} * **退縮騎樓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物部分」一般簡稱為「退縮騎樓地」,指的是在「依法應設置騎樓的範圍」內,其建築物之二樓以上部分自建築線退縮的情況,與「無遮簷人行道」同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138451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1138451號]](收錄於建築法解釋函令彙編第11條)))。 * **計入法定空地**:「退縮騎樓地」範圍應納入「建蔽率」檢討,並不從分母或分子中扣除,而是計入「法定空地」。「計入法定空地」意謂著在「騎樓地」以外的基地範圍可以建造更大的「建築面積」,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可說影響開發利益甚鉅。 * **部分退縮騎樓地**:圖例28展示了三種樣態。左端為「完全騎樓」的樣態;中間為「部分騎樓/部分退縮騎樓地」的樣態;右端為「無遮簷人行道」的樣態。建築法規只規定騎樓樣態如何計算建蔽率,至於「應設置騎樓」的基地是否可以任意選擇設置「部分騎樓」、或「退縮騎樓地」,需視都市計畫之規定而定。有些街道為了延續既有的騎樓紋理,以都市計畫或行政命令指定必須留設騎樓,不能退縮騎樓地。 * **圖例28說明②**是指「退縮騎樓地」的上方如果有「不計入建築面積的陽台」,其投影範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 * 營建署曾函釋在「退縮騎樓地」上方如果設置「不計入建築面積的陽台」,其投影範圍在一樓平面仍應標示為「騎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57589號|(88)營署建字第57589號]]))。''#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與圖例之說明無法調和,而且造成計算「騎樓面積」時的矛盾。以該函所引用的其他函釋來探究,其原意應是指該投影範圍在一樓平面不得標示為「陽台」。 * 另一函釋認為上方陽台也應比照說明③採「無柱式挑出」構造,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以符合法規的一致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營署建管字第1050002431號|(105)營署建管字第1050002431號]]))。 * **圖例28說明③**是針對「部分騎樓/部分退縮騎樓地」的樣態。二樓以上部分必須為「無柱式挑出」構造,其「部分退縮騎樓地」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 * **一樓設有頂蓋、二樓以上退縮的情況**:如果建管機關認為可增進市容觀贍,則「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得以「騎樓地面積」扣除「騎樓地超過二樓以上部分之建築面積」認定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台內營字第8584906號|(85)台內營字第8584906號]]))。意即僅一樓設有頂蓋的部分可以視為「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的用語不甚嚴謹,同時使用「超過」及「以上」,究竟是否包含本數不得而知。 * **Bxd範圍**: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前,為爭取最大樓地板面積,二樓以上部分的外牆通常會盡量貼近建築線,因此「騎樓地面積」通常包含騎樓柱面至建築線之間的法定退縮距離「Bxd範圍」。但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後,二樓以上部分的外牆已無貼近建築線之誘因,是以「完全騎樓」變得很少見。在「部分騎樓」的情況,一般將「Bxd範圍」在二樓以上部分之外牆中心線最大投影範圍以外的部分,按一般建築面積的認定規則計入法定空地,如以下圖示(((107)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0697900號,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6年第6次會議記錄))。但有部分地方認為若「Bxd範圍」被外露樑所遮蓋的情況應計入「騎樓地面積」,不能計入法定空地,請特別留意。''#各地方標準不同'' |{{.:pasted:20260422-091852.png?200}}|{{.:pasted:20260422-091859.png?200}}|{{.:pasted:20260422-091904.png?200}}| | 各種騎樓樣態之面積計算(高雄市) ||| ---- =====執行疑義===== * **地價稅:無建築改良物的騎樓走廊地vs法定空地**:依法應設騎樓的地面層範圍必須開放供公眾通行,使得土地地面的使用受到限制,減損了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給予免徵地價稅的補償。不過同規則第9條也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這是因為建物的所有權人本身可由法定空地受益(通風、採光、防火等等)。這兩條法規原本考慮的情況並不相同,不過由於在建築法規裡,未設置騎樓的範圍稱為「退縮騎樓地」,可以計入「法定空地」。而在建照圖說和建物地藉套繪圖的慣例並不需要將「法定空地」和「自設空地」做區別,「可計入法定空地」的範圍一律都表示為「法定空地」。這使得原來可以免徵地價稅的「退縮騎樓地」變成不得免徵的「法定空地」((參考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10)府訴一字第11061055302號訴願決定書))。 * ''#同樂會觀點'' 此訴願決定之理由存有疑義,但後續是否進行行政訴訟尚不可知。 ----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57條(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及構造):供地方政府參考用的標準。 * 各地方的設置條件和構造標準(例舉): ^ ^ 設置條件 ^ 構造標準 ^ |台北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3章\\ 臺北市指定道路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 各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 |新北市|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桃園市|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已廢止\\ 各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已廢止| |新竹縣|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自治條例|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自治條例| |台中市|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高雄市|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18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20條| ---- =====國外相關法規===== {{ .:pasted:20260422-092909.png?180}} * 「騎樓」一詞在日文中對應的是「ベランダ」,即英文的Veranda(語源為葡萄牙語的「露台」)。不過日本的「ベランダ」指的是個別建築物地面層外周具有高度開放性的空間,或許譯為「廊屋」較貼切。ベランダ可比照陽台或庇的規定,深度1m以內的部份不計入建築面積,深度2m以內的部份不計入床面積,不必供公眾通行,因此比較接近我國的「設於地面層的陽台」,而非「騎樓」。 * 日本在意義上和型態上與我國「騎樓」最相似的沿街簷廊是以「指定壁面線」的方式來形成,但這種廊道並沒有特定的名稱。 {{tag>[法定騎樓地 騎樓 基地面積 建築面積 建蔽率 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 法定空地]}}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