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6節 地板、天花板** ======31|地面層地板之防潮======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一般建築物之慣習工法皆可符合本條規定,幾乎不會造成任何限制。||| \\ \\ ^1^建築物最下層居室之實鋪地板,應為厚度9公分以上之混凝土造並在混凝土與地板面間加設有效防潮層。其為空鋪地板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空鋪地板面至少應高出地面45公分。^ ^:::^二、^地板四週每5公尺至少應有通風孔一處,且須具有對流作用者。^ ^:::^三、^空鋪地板下,須進入者應留進入口,或利用活動地板開口進入。^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是沿續日治時期舊法令((「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第9、16條,「台灣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85、86條。)),空鋪地板參考現行日本法令的標準。 ----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目的是為了「防潮」,是基於「衛生」的考量。 * **實鋪地板**:日治時期的法令規定「建家下地盤的表面必須敷設3寸以上的混凝土或適當的不滲透材料」。技術規則將此種構造稱為「實鋪地板」,並在混凝土層與地板面材之間再增加「防潮層」的要求。 * 我國的小型建築物在無地下室且無筏基的情況,其地面層的地板構造大多屬於本條所稱的「實鋪地板」。雖然慣習工法在地面層地板大多設有RC樓板構造或PC混凝土層(無筋混凝土),但常常忽略了額外的「防潮層」。一旦混凝土有裂縫的情況,混凝土下的水份會經由毛細作用進入室內,可能會造成地板面材的腐蝕。 * 此外,我國的「實鋪地板」很少設計斷熱構造,地板與地盤土壤通常直接接觸。由於地盤的熱容量大,昇溫、降溫較慢,使得地板的溫度經常低於氣溫,很容易發生結露,俗稱為「反潮」。「反潮」的水分是由空氣中而來,無法由防潮層來隔絕。 * **空鋪地板**:日治時期的法令對於設有木造樓板的情況要求抬高地板面至2尺(60cm)。技術規則稱之為「空鋪地板」,並參考日本現行法令將高度改為45cm。 ---- ====適用對象==== * 「建築物最下層之地板」指的是直接鋪設在地面的地板(無地下室或筏基的情況)。若地板下方有地下室或筏基的情況,並無防潮的需求,應可不適用本條規定。 * 只針對建築物最下層的「居室」。若非為居室使用,不適用本條規定。 ----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2条**(居室の床の高さ及び防湿方法)|||| ^最下階の居室の床が木造である場合における床の高さ及び防湿方法は、次の各号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床下をコンクリート、たたき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材料で覆う場合及び当該最下階の居室の床の構造が、地面から発生する水蒸気によつて腐食しないものとして、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であ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の限りでない。^|最下層的居室的樓板為木造的情況,其樓板之高度及防濕方法應依以下各号規定。但是,樓板下有混凝土、三和土等類似材料覆蓋的情況,及該最下層的居室的樓板構造不會被地面發生的水蒸氣腐蝕、經國土交通大臣認定者,不在此限。|| ^一^床の高さは、直下の地面からその床の上面まで四十五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とすること。|一|樓板的高度,由直下的地面起至該樓板的上面應在45cm以上。| ^二^外壁の床下部分には、壁の長さ五メートル以下ごとに、面積三百平方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の換気孔を設け、これにねずみの侵入を防ぐための設備をすること。|二|外牆的樓板下部分,在外牆長度每隔5m以下,應設置面積300cm2以上之換氣孔,並設置防止鼠類侵入的設備。| {{tag>[地板 防潮]}}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