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6節 地板、天花板** ======32|天花板高度規定======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本條對一般居室的標準不算嚴格,故很容易被忽略,但對樓梯下之空間利用會造成限制,審查上使用的頻率頗高。對於學校教室也會產生關鍵性的影響。||| \\ \\ ^1^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3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2.1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2.1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1.7公尺。^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 ====法規意義==== * 目的為確保空間的使用品質。 * 日治時期的法令即有對「天井高度」的規定,居室的高度要求為8尺或2.5m((「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第17條,「台灣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86條。))。技術規則採用的標準來自日本現行法令,一般居室為2.1m,並增加了教室的規定。 * 日本建築基準法原本規定學校教室在50㎡以上者,其天花(平均)高度應在3m以上。但是在2005年改正後,把有關教室最小高度的規定全部刪除。這是因為立法時(1950年代)的教育方法、學級編制都與現在大不相同,而且設備的進步也使得教室環境衛生容易確保。相關的使用者體驗調查研究((「教室の健全な環境の確保等に関する調査研究」,国立教育政策研究所文教施設研究センター,2004))也指出,拿天花高度分別為3.0、2.7、2.4m的教室來比較,較高的天花不必然帶來更舒適的學習環境,但要付出的建造、營運、維護成本卻比較高。因此取消教室的天花高度限制,回歸設計決定。 ---- ====適用對象==== * 適用於所有居室空間及浴廁,但無沐浴使用的盥洗室得從寬認定。不適用於非居室(浴廁除外)。 ---- =====條文探討=====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 本條的用語邏輯並不十分嚴謹,「淨高度」在第一、二款中的語義不一致,必須由前後語境來判讀。 * 函釋(((69)台內營字第82801號))認為「淨高度」指的是「最小淨距離」,本條第一款指的是「最低處的天花板高度」。技術規則中大部份使用「**淨高**」一詞時,指的都是「**最低處的高度**」,故此種語意解釋與大部分條文的用法較為一致。 * ''#同樂會觀點'' 在本條第二款之但書規定了「最低處」不得小於1.7m,顯然第二款首句規範之「淨高度」並不是指「最低處」,而是指「平均高度」。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的空間淨高是以「平均天花板高度」來規範。 ---- =====執行疑義===== * **天花板無裝修時**:未設置天花板時,以「樑下高度」認定為天花板高度(((69)台內營字第82801號))。 * **天花板淨高度未達最低標準時怎麼辦**: * 建築物的一部分常會自然形成天花板淨高度未達最低標準的情況,例如樓梯板下方、以及斜牆/斜屋頂。 * 樓梯板下方常利用為浴廁空間,若依本條之規定,其高度不足1.7m的部份不能作為浴廁(((66)台內營字第716238號))。不過若僅供廁所盥洗室使用(無沐浴),可不受平均高度2.1m之限制,但最低處仍不得低於1.7m(((89)台內營字第8983674號))。有些審查人員會要求淨高度不足1.7m的部份必須以分間牆分隔。 * ''#同樂會觀點'' 不過樓梯板下方其實已經計算一次容積,而且可以作為收納使用,如果不影響浴廁的功能,其實沒有分隔的必要,或可標示為「收納空間」。 * 斜屋頂及斜牆下的空間被認為是「因造型所自然形成」,可以不受1.7m之限制(((66)台內營字第716238號)),與前者的標準顯然不一致。而且建管實務上經常以1.2m的高度來界定是否應計入容積(甚至必須全部計入,參閱第1條第5款),這個高度標準也低於天花淨高度的標準,兩者之間並不調和。 * ''#日本法令'' 日本以1.4m作為木造建築物小屋裡(閣樓)、天井(天花板)裡收納空間計算「床面積」的高度分界。淨高低於1.4m的部份不計入床面積,但仍然可以有樓板結構,亦可合法地作為收納使用((平成12年建設省住指発682号))。 * **工廠類建築物之樓層高度**:同編第274條規定了「工廠類建築物」的樓層淨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及樑深)不得小於2.7m,此規定的目的與本條的「天花板高度」不同(((87)台內營字第8609379號)),兩者沒有互相替代性。 ---- =====其他相關法規===== 技術規則中與空間高度有關之規定很多,請特別留意各條的法規用語: * **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4款**:**天花板高度**之定義,係指「**平均高度**」。 * **設計施工編第35條**:樓梯的**垂直淨空距離** * **設計施工編第57條**:騎樓的**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60、62條**:停車空間**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90條**:避難通路**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123條**:觀眾席**天花板高度及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128條**:放映室**天花板高度** * **設計施工編第131條**:大型商場、餐廳、市場之門廳**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144條**:防空避難室之**天花板高度或樑底高度** * **設計施工編第184條**:地下通道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224條**:地下建築物之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 * **設計施工編第274條**: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 ----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1条**(居室の天井の高さ)|| ^居室の天井の高さは、二・一メートル以上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1 居室的天花高度應在2.1m以上。| ^2 前項の天井の高さは、室の床面から測り、一室で天井の高さの異なる部分があ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その平均の高さによるものとする。|2 前項的天花高度是由房間的樓板面開始量測。若一室的天花高度有差異部分的情況,以其平均高度為準。| {{tag>[天花板 淨高度 天花板高度]}}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