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1節 煙囪** ======54|鍋爐煙囪的高度與斷面積======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本條是針對鍋爐所使用的煙囪,通常只有工業用途建築物才用得到。|| \\ \\ ^1^鍋爐煙囪之煙道及最小斷面積應符合左式之規定:\\ (147-27√A) √H ≧Q\\ A:為煙道之最小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H:為鍋爐自爐柵算起至煙囪最高部份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Q:為鍋爐燃料消耗量,單位為公斤/一小時。^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 ====法規意義==== * **目的**:對照日本法令可知,第52~54條的目的都是為了**防火**,本條及第53條是針對**鍋爐煙囪**,第52條則是針對**附設於建築物的煙囪**(包括壁式暖爐、廚房爐灶、鍋爐等的煙囪)。 * 本條是針對鍋爐(boiler)所使用的煙囪。煙囪的高度愈高,廢氣及熱的排出速度愈快,所以對於燃料消耗量愈高的鍋爐要求愈高的煙囪。 * ''#日本法令'' 舊條文的公式並未考慮不同燃料的低位發熱量及廢氣量差異。一般而言,每公斤燃料所產生的廢氣量,燃油比燃煤要多出50%左右;但燃油的低位發熱量則比燃煤高出近一倍(燃燒效率較高)。在新條文及告示中已進一步區分((平成12年建設省告示第1387號))。 * 「爐柵」指的是放置固體燃料用的構造,日文稱為「火格子」。大型鍋爐採用可動式的爐柵,以連續輸送燃料。 ---- ====適用對象==== * 本條只適用於鍋爐的煙囪。 * 第52~54條在日本法令中其實是同一条,因此第53及54條的例外條件應該是一樣的。但是我國引進後拆分為三條,卻未將例外條件複製貼上。 ----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5条**(建築物に設ける煙突):詳第52條之筆記 * **昭和56年建設省告示第1112號**(最終改正 平成12年建設省告示第1387號)「ボイラーの煙突は、前各号に定めるもののほか、煙道接続口の中心から頂部までの高さがボイラーの燃料消費量」 {{tag>[鍋爐煙囪 煙囪]}}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