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60-1|停車空間之走道====== | 2012-03-13初訂 | 2012-07-01施行 | |★ 在配置緊湊的停車空間可能造成限制,應多加留意。|| ---- ^1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75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1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法規意義==== * 過去停車空間經常沒有留設通道,梯廳、安全梯、或機房常被阻擋在停車位之後,導致出入不便、造成糾紛,故明文規定。通道淨寬是參考樓梯及防火門的最小寬度標準。(((101)台內營字第1010801110號令(修正說明))) ---- ====適用對象==== * 只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條文探討===== ^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75cm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 * 本條僅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如果是設置於法定空地的停車位,則不受此限。但是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通往道路的「避難通路」寬度應達1.5m,且不可以經由停車位出入(([[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79900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79900號]]))。基地面寬較窄的建築物宜特別留意。 * 「居室或非居室」包含「機房」在內。如果機房前未設有通道,就無法標示為「機房」並登記公設產權,請特別留意。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包括以下: * **避難路徑**:如果停車空間設於避難層,直通樓梯通往屋外出入口之通道(經過停車空間)寬度仍不得小於同編第92條規定的走廊寬度(1.2m或1.8m)。 * 該通道是否得併入停車空間免計容積檢討,各縣市可能有不同的執行標準。至於該通道能否與「車道」重疊設置,請參閱第61條之筆記。 * **台電配電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第7條,通達用戶配電場所的通道淨寬應達1.2m以上。 * **無障礙車位**:依同編第167-1條規定,具無障礙設施之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達。依「**建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4節室內通路走廊不得小於1.2m。 {{tag>[停車空間 通道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