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3章 建築防火|第4節 防火區劃** ======79-1|面積區劃的例外規定====== | 2003-08-19初訂 | 2004-01-01施行 | |★★ 停車空間是建築物中最常見的大型空間,因此幾乎每棟大樓都會用到這一條。相當重要。|| ---- ^1^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2^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增訂,係將原第79條第2項移至本條,內容為第79條(防火構造建築物的面積區劃)的例外但書,其中適用的用途做了一些調整,並增加了停車空間。比照第79條的標準,對防火設備增加「阻熱性」規定。 ---- ====法規意義==== * 原本是針對集會表演場的觀眾席、體育館、工廠等**大型空間**,因其用途特性而無法分割以符合「面積區劃」規定,故規定如果自成一個防火區劃,可以不受「面積區劃」的限制。 * 第1項第2款的「D-3或D-4組的(國小以上學校)教室」、「零售市場」、「停車空間」是我國法規所增加的項目,但其使用性質與原條文所列舉的大型空間明顯不同,其理由如下:\\   * **零售市場**:這是民國71年我國增訂的項目,可能是因應我國傳統市場的建築型態及實際使用需求。\\   * **工廠**:工廠用途是民國63年引進時就已列舉的項目,後因工廠內有多種使用性質不同之空間,並非全部均無法區劃分隔,故縮限適用的範圍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意指第270條第2款「廠房附屬空間」以外的作業廠房(([[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此函釋發布於設計施工編第270條,但與現行條文沒有衝突。))。 * ''#日本法令'' 在日本法令中,市場、工廠、畜舍等被視為「很少發生火災的用途」((參考建築基準法第26条)),其主要構造也未必需為耐火構造或準耐火構造。而「面積区画」只適用於主要構造為耐火構造或準耐火構造的情況,所以在「面積区画」的例外但書中並不包括市場、工廠、畜舍等用途。\\   * **學校**:學校用途是民國71年增訂的項目,理由不明。92年修正時認為學校內有多種使用性質不同的空間,並非全部均無法區劃分隔,故加以修正。但為何適用對象改為並不難區劃的「教室」,理由不明。\\   * **停車空間**:僅供停放車輛,非供居室使用,人員安全之顧慮較低,故予以增列。 ---- ====適用對象==== * 適用第79條的防火構造建築物中,符合「指定用途且自成防火區劃」才適用本條的例外規定。 ---- =====條文探討=====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 **C類之生產線部分**:民國63年就已列舉「工廠」用途,後因工廠內有多種使用性質不同之空間,並非全部均無法區劃分隔,故縮限適用的範圍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93年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93)營署建管字第0932908521號]]))「C類之生產線部分」是指「第270條第2款之廠房附屬空間以外之作業廠房」,並未排除倉庫的部分,開始出現灰色地帶。而現代化的工業生產製程愈趨自動化,其自動化倉儲及倉庫已屬生產流程的一環,故99年同編第270條修正對「作業廠房」的定義為「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將倉庫部分也納入「作業廠房」,所以本條所稱的「C類之生產線部分」得包含**與工廠生產製程有關的倉庫**(([[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營署建管字第1091082768號|(109)營署建管字第1091082768號]]))。\\   * **大型倉儲火災**:由於111年3月11日桃園的美福冷凍倉儲發生火災,悶燒十餘天,使得本條再度受到關注。在93年及99年的函釋都只限於「與工廠生產製程有關的倉庫」,意即若非屬工廠,就不能適用本條的例外規定。是以非屬生產流程的食庫仍須依第79條設置「面積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36480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36480號]]))。 * **D-3組或D-4組之教室**:民國71年增列了「學校」用途,理由尚不可考。92年修正時認為學校內有多種使用性質不同的空間,並非全部均無法區劃分隔,故加以修正。但為何適用對象改為並不難區劃的「教室」,理由不明。\\   * 也由於「教室」所受的限制較少,而校舍空間經常需要變換用途,所以實務上常將各種用途空間都冠以「教室」之名來規避限制,例如「辦公室」稱為「行政教室」。\\   * **走廊**:民國92年以前的舊條文並未限定學校裡的哪些空間才能適用例外規定,故「走廊」部分不必依面積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管字第57687號|(89)營署建管字第57687號]],這是法規修正前的解釋,雖然仍收錄在彙編裡。但修法後似已排除教室以外之空間,似乎已不能適用。))。但本條修正後只適用於學校的「教室」部份,故「走廊」部份似乎就變成必須按面積區劃。但學校建築常採用開放式的「單邊走廊(外廊)」,無論該外廊有無計入容積計算,若對外氣能有效的開放,似乎並沒有區劃的必要。外廊是否應區劃受到質疑。\\   * **幼兒園**:營建署認為國小附設的幼兒園屬於F-3類組,不屬於D-3/D-4類組,故仍必須依面積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營署建管字第1081051543號|(108)營署建管字第1081051543號]]))。 * **體育館**:營建署對「體育館」的認定偏向保守,並非所有室內運動空間皆可援用此項放寬。例如「保齡球館」並不視為「體育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05894號|(87)台內營字第8705894號]])),而「室內游泳池」則被視為「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而得以放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台內營字第1050804930號|(105)台內營字第1050804930號]]))。 * **零售市場**:這是民國71年我國增訂的項目,可能是因應我國傳統市場的建築型態及實際使用需求。 * **停車空間**:這是民國92年我國增訂的項目。由於「停車空間」僅供停放車輛,非供居室使用,人員安全之顧慮較低,故予以增列。 * 包含建築物依法附設的停車空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0059902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0059902號]]))。\\   * **停車空間之面積區劃vs豎道區劃(分層區劃)**:自成一個防火區劃的多樓層停車空間免除了「面積區劃」的義務,但並未排除92年增訂的「豎道區劃」。有關停車空間是否應「分層區劃(層間區劃)」,長期處於灰色地帶。\\   * 目前各地方的審查慣例大多未要求停車空間分層區劃((例如(100)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55265號))。\\   * 研究報告((《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安全之研究》,p.69、pp.42~43,李玉生、鄧子正主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民97))認為法規有要求樓層區劃;不過就大型地下停車空間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的審議意見而言,有些意見建議設置「層間區劃」,但有些意見認為「層間區劃」是義務。\\   * ''#日本法令'' 與我國法規正好相反。「自走式立体駐車場的斜坡車道」雖然在条文和通達中都沒有規定,但是審查標準認為屬於「竪穴区画」之例外情況「在用途上不可避免」,所以若其牆壁、天花的裝修材料及底材皆為不燃材料或準不燃材料時,可以免除竪穴区画,但不能免除面積区画((《建築物の防火避難規定の解説 2016(第2版)》,p125,日本建築行政会議))。\\   * ''#中國法規'' 除敞開式汽車庫、斜樓板式汽車庫外,其他汽車庫內的汽車坡道兩側應採用防火牆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採用水幕、防火捲簾或甲級防火門等與停車區隔開;但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設置水幕、防火捲簾或甲級防火門((《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2014 》5.3.3節))。 \\   * ''#美國法規'' 開放式及密閉式停車庫在IBC中都屬於低危險場所,在NFPA 101中也歸類為一般危險。根據調查,停車空間因較無起火源,即使起火也不會像其他場所會迅速延燒,且空間人員密度相對極低,所以對人命安全的風險非常低((Parking: Panning, Design ,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and Repair。參考自《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安全之研究》p.93))。IBC規定密閉式車庫必須設置自動灑水設備,對於汽車坡道則無區劃的要求((IBC 2018> 712.1.10.1 Automubile ramps、406.6 Enclosed parking garages、406.6.3 Automatic sprinkles system))。\\   * ''#同樂會觀點'' **停車空間分層區劃被忽視的原因**眾多,可能來自我國較晚近才引進「豎道區劃」,施行時間則更晚,而且執行的重點放在挑空及安全梯,新法未能改變慣例,累積的核准案例反而加強了既有的見解。又一般建築物的地下停車場大多能符合同編第79-2條第3項第2款的但書條件(3層以內、合計3000㎡以內)。而且「豎道區劃」條文的適用對象採正面表列,但並未明列「汽車坡道」。此外,停車空間分層區劃的實益也受到質疑。「豎道區劃」的目的之一是為了阻絕有毒煙氣蔓延到其他樓層,但是停車空間非屬居室,人員稀少,且立法時乃至於施行時的防火捲門產品都還不具有遮煙性能;豎道區劃的另一目的為阻止垂直延燒,但在汽車坡道上也無可燃物可供延燒。將車道以防火捲門封閉反而可能阻斷正在駛出的車輛,並限制了避難及救災的動線,並非有利無弊。有關停車空間分層區劃的規定有待進一步探討。\\   * **與其他用途之間是否必須區劃**:依本條規定「自成防火區劃的停車空間」,常造成「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空間」之間必須以防火區劃分隔的誤解。實際上技術規則並未規定「停車空間」應與「其他用途空間」做防火區劃,只規定以「分間牆」區劃用途((設計施工編第59-1條、(107)營署建管字第1070072461號))。若「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空間」合計超過1500㎡時,可以選擇將「停車空間」分隔為一區劃,或將「其他用途空間」的一部分分隔為另一區劃。\\   * ''#日本法令'' 「異種用途」之間必須区画((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2条第18項))。\\   * 部分地方政府為了避免違規使用停車空間,可能要求停車空間必須以防火實牆分隔且限制開口,例如台北市((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然而該規定與防火區劃無關。 * **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以函釋認定的用途包括**汽車駕訓班之室內教練場**(([[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台內營字第1090811811號|(109)台內營字第1090811811號]]))、**果菜批發市場之拍賣場空間**(((111)台內營字第1110803489號)),**室內靶場之靶道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1109638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1109638號]]))。 ^2 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採用防火捲門時,仍應具有阻熱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營署建管字第0960028208號|(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28208號]]))。對防火設備的「阻熱性」要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另參閱第79條之筆記。 ---- =====執行疑義===== * **美術館、展示空間、展覽場**:並沒有被列舉,原則上仍必須按面積區劃,除非以性能設計方式申請排除法規限制。若設有觀眾席的情況,僅觀眾席的部分能比照本條第1項第1款辦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58325號|(72)台內營字第158325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營署建管字第1050037999號|(105)營署建管字第1050037999號]]))。 * 台北世貿中心南港展覽館其一樓展場即劃分為8個不大於3000㎡之防火區劃。 ---- =====其他相關法規===== * [[79_面積區劃_防火構|設計施工編第79條]](面積區劃) ----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2条第1項**(防火区画):另詳[[79_面積區劃_防火構|第79條]]之筆記。 {{tag>[面積區劃 防火構造建築物 例外 阻熱性 防火區劃]}} ~~DISCU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