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1節 通則** ======119|臨接道路長度====== | 1974-02-15初訂 | 2019-11-04修正 | 2019-11-04施行 | |★★ 縱深型基地或口袋型基地可能會受到接道長度的限制,而對特定用途建築物的規模造成限制,相當重要。||| ---- ^1^建築基地臨接前條規定寬度道路之長度,除本編第121條及第129條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 ^ ^ ^ 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 臨接長度 ^ ^ ^ ^500平方公尺以下者^ 4公尺 ^ ^ ^ ^超過500平方公尺,1000平方公尺以下者^ 6公尺 ^ ^ ^ ^超過1000平方公尺,2000平方公尺以下者^ 8公尺 ^ ^ ^ ^超過2000平方公尺者^ 10公尺 ^ ^ ^ ^^^ ^ ^2^前項面前道路之臨接長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121條及第129條之限制。^^^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來源是日本的地方法規「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但是略去了但書。 * ''#日本法令''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只適用於都市計畫地區或準都市計畫地區,另詳[[117_適用範圍|第117條]]之筆記。 * **民國108年**修正,因為本條的限制常造成土地無法興建特定建築物,結果限制了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發展,增訂第2項,在地方政府審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本條、第121、129條的接道長度限制。 ---- ====法規意義==== * **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用途建築物的避難、消防、及交通的順暢,因此規定「**臨接規定寬度道路之最小長度**」。本文仿照日本法令用語簡稱為「接道長度」,或稱「臨路長度」。 ---- ====適用對象==== * 適用第118條規定之建築物,均適用本條。 * 第121、129條規定的建築物(大規模集會表演場及商場)另有更嚴格的標準。 ---- =====執行疑義===== * **複合用途建築物**: * 第117條第1款(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及第3款(商場、餐廳、市場)規定之用途,分別在第121、129條特別規定接道長度。若在同一基地複合使用,必須分別核算接道長度再加總計算(([[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8年:台內營字第025546號|(68)台內營字第025546號]]))。 * ''#同樂會觀點'' 這個極保守的解釋是為了避難消防的公益性。但是第121、129條兩條合計的標準過於嚴格,接道長度必須達到基地周長的1/3以上,其必要性有待商榷。 * **能否退縮建築以補足接道長度**:不可以(([[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0054253號|(94)營署建管字第0940054253號]]))。 * **能否以私設通路來延長接道長度**: * 沒有禁止,亦尚無解釋。第118條第3款放寬了部份特定用途可以用私設通路連接道路,並且視為面前道路。由於不論建築物規模多大,私設通路都只需8m寬。因此當在基地的接道長度達8m但不足10m的情況,可作為替代的解決方案。 ---- =====其他相關法規===== * [[118_面前道路之寬度|設計施工編第118條]](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寬度) * [[121_集會表演場_基地與道路|設計施工編第121條]](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之臨接道路寬度與長度) * [[129_商場等_基地與道路|設計施工編第129條]](商場、餐廳、市場之臨接道路寬度與長度) ---- =====國外相關法規=====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10条の3**(道路に接する部分の長さ)|||||| ^特殊建築物の敷地は、そ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に応じて、次の表に掲げる長さ以上道路(前条の規定の適用を受ける特殊建築物の敷地にあつては、同条の規定により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道路)に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特殊建築物之敷地,對應供該用途部分之合計床面積,其連接道路(*1)應達下表所示之長度以上。\\ \\ *1 適用前条規定的特殊建築物之敷地,應連接同条所規定之道路)||| ^ ^ 特殊建築物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 ^ 長さ | |供特殊建築物之用途的部分之床面積合計| 長度 | ^ ^五百平方メートル以下のもの^ 四メートル | |500㎡以下者| 4m | ^ ^五百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千平方メートル以下のもの^ 六メートル | |超過500㎡、1000㎡以下者| 6m | ^ ^千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二千平方メートル以下のもの^ 八メートル | |超過1000㎡、2000㎡以下者| 8m | ^ ^二千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るもの^ 十メートル | |超過2000㎡者| 10m | ^2 前項の規定は、次に掲げる建築物については、適用しないことができる。^^|2 下列建築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前項の規定は、次に掲げる建築物については、適用しないことができる。^|一|第10条第2号規定之共同住宅|| ^二^前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建築物の周囲の空地の状況その他土地及び周囲の状況により知事が安全上支障がないと認める建築物^|二|除了前号所列者以外,由知事認為建築物周圍的空地的狀況或其他土地及周圍的狀況不妨礙安全的建築物|| {{tag>[特定建築物 臨接道路長度]}} ~~DISCUSSION~~